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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英科医疗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9-02-01 19:18     来源: 机会报

1、本次募集资金4.7亿元,用于“年产110.8亿只高端医用手套项目”,公司2017年手套相关产能为107亿只,首发募投项目手套业务产能58.8亿只,此外,公司在建相关产能280亿只。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结合公司现有同类项目单位产能投资额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对比公司同类业务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在建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17年首发,募投项目存在变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首发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近一年及一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说明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和置换的情况。(3)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和完工进度,若有延期,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说明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5)前募项目之一“年产58.8亿只(588万箱)高端医用手套项目”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效益分别为301.68万元、2417.02万元、6654.4万元和7979.75万元,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中,该项目“是否达到承诺效益”栏为“不适用”,请说明已建成比实现效益的项目,其效益实现情况为“不适用”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说明公司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有关“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规定。(6)短期内再度进行股权融资并扩产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是否属于频繁融资、过度融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外销收入占比高达96%,其中销往美国的占比在56%-66%之间。请申请人补充分析并说明:(1)中美贸易摩擦现状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就汇率变动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2)中美贸易摩擦现状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5、申请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为46.47%,请申请人说明近一年一期有息负债的变动情况、资产负债率变动情况,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有关“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医疗防护产品中的其他防护产品,包括PE手套、乳胶手套、一次性防护服、鞋套和袖套等产品,系公司向外部采购成品直接出口销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他防护产品业务占比情况、毛利贡献,说明不通过自产而向外部采购直接出口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申请人存货及应收账款大幅增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及具体用途,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其控股地位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申请人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了高送转,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高送转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是否已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利润分配前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因违规减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申请人目前产品销售中超过50%出口美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形势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风险并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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