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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董监高杨立平2023年09月01日增持10,000股,耗资10.18万元
2023-09-18 22: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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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600032)董监高杨立平2023年09月01日增持10,000股,每股成交均价10.18元,耗资10.18万元,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公告日期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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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浙江新能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1、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一笔对外担保,被担保方为舟山海洋科技,担保金额为2,367.67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对外担保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和信披义务,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根据申报文件,2022年4月1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一批挂牌督办5宗违法占地案件》。根据该公告,“2020年5月,帷瑞新能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丹阳市延陵镇延陵村集体土地26.01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帷瑞新能源为申请人控股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挂牌督办目前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会被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已完成整改,公司日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规占用农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3、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30亿元,投向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或用海是否落实,是否符合规划用途;(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相关中小股东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5、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万元,主要募投项目为“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项目规划装机规模300MW,投资总额为418,129.82万元,拟投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10,000.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明细,并与前次募投项目“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项目投资明细、投资单价的进行对比,分析投资金额测算的合理性。(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4)分析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与前募项目的实际效益、同行业可比公司海上风电项目效益的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申请人投资收益占合并净利润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投资收益具体构成及形成过程,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情况。(3)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7、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存在波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平均单价、单位成本,量化分析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新能源发电补贴退坡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并结合公司各类产品需求空间、市场竞争、公司市场地位、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业绩等说明申请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3)按照是否纳入补贴清单说明报告期内已并网发电电站的收入情况,纳入补贴清单需履行的后续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或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4)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申请人根据客户类型、资金来源、款项性质等因素将应收账款划分为四个组合,其中“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目录补贴款”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超过8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及构成变动情况,分析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首发招股书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按照首发招股书的坏账计提比例测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3)结合组合2和组合3应收补贴款的账龄、历史回收期限及回收率、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补贴款回款情况等,说明各类补贴款的可回收性,坏账准备计提的是否充分,相关补贴长周期回款对申请人经营状况及现金流的影响。(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组合4金额及占比增加的原因,结合相关客户的回款周期、信用状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业务的坏账计提政策等,分析坏账计提比例是否谨慎。(5)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6)其他应收款明细类别、金额、形成原因,是否存在回收风险,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合理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9、申请人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有息负债余额较高,报告期内存在将部分存款存放于关联方浙能财务公司并取得利息收入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有息负债金额较大的原因,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理性。(3)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4)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10、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对外收购水电、光伏发电相关资产的情形,部分收购标的采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对外收购的基本情况及业绩状况,收购定价与经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差异,相关商誉确认情况,并结合评估方法、参数选取、模型恰当性等说明收购定价的公允性。(2)报告期内部分收购标的净资产为零的原因及收购合理性,申请人与资产出售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上述公司报告期业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亏损及减值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公司商誉形成原因、最近一期末的明细情况,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4)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是否存在设立后长期未开展经营的情形,说明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未运营的原因及后续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11、报告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余额持续增长,在建工程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产量、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构成,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列示报告期各期末相关项目完工进度情况,是否存在建设期较长进度缓慢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预期达产效果,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真实性、转固及时性及减值计提充分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