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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中国电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07-25 11:21     来源: 机会报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控股股东多次修改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文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

师发表核查意见。

3、本次募投越南项目在境外开展,请申请人说明:(1)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要求,(2)相关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审批权限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150亿元,用于精品工程承包类项目、战略发展领域投资运营类项目、海上风电勘察和施工业务装备采购类项目及补流还贷。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以募集资金投资的各项目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周期是否超过一年;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募投项目为建设类项目的,说明项目建设模式、盈利模式及回款方式,项目建设是否有进度不及预期、亏损等风险;募投项目为自行运营的,说明是否有相应建设及运营经验,项目盈利模式,项目盈利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募投项目为购置设备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说明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达成交易意向,设备采购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4)前募项目盈利实现情况,部分项目亏损的原因,项目亏损但达到盈利预期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在尽调报告中对前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完善。

6、为妥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申请人将所持房地产板块资产与控股股东电建集团持有的电网辅业相关资产进行置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置入置出资产的主要内容及经营情况,置入资产与申请人当前业务的协同关系,置入置出资产的定价情况,相关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无形资产、合同资产金额均较高。无形资产主要为BOT项目、PPP项目的特许权,合同资产(含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合同资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和分期收款提供劳务的项目质保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实际坏账损失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计提比例是否明显低于可比公司;结合客户资信(是否债务风险较高的境外主体、是否债务危机的房地产企业等)说明应收账款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2)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账款的划分依据,相关划分是否准确;最近一期末主要长期应收款对应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收款方、合同日期、合同金额、工程进度、回款时间及已回款金额等,工程进度、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及回款进度等是否符合预期;结合主要交易方信用情况及报告期内违约、债务重组等情况,说明长期应收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长期应收款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依据,计提是否充分合理。(3)最近一期末主要的特许经营权构成情况,结合特许经营权相应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谨慎性。(4)合同资产的主要构成,金额较高的合理性,对于已完工未结算金额的,说明主要的项目进度及回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对于项目质保金的,说明项目质保金缴纳依据,金额较高的合理性,结合主要项目质保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较大回收风险。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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