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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海澜之家(600398)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8-02-12 10:39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0亿元,投资于“产业链信息化升级项目”、“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爱居兔研发办公大楼建设项目”。

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提供测算依据。(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董事会前的投入。(3)涉及门店信息系统改造、仓库及办公楼建设的,是否已明确地点。(4)结合现有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对公司经营改善提升情况,说明“产业链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5)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拟新建九个仓库,请结合现有销售及预计销售规模、现有仓储情况等,说明新建仓库的必要性合理性,新建仓库规模与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6)结合现有研发办公场地使用情况、现有业务规模及未来发展、新建办公大楼的主要功能等,说明新建研发办公大楼的必要性,是否与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效可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除20179月新增长期借款5亿元外无其他借款,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均为负值。截至最近一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59.93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3.69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长期借款的用途,结合大额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对外借款较少及财务费用为负的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融资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形。(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内容,2017年委托博时基金设立基金及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投资意图等,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属于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3)除上述投资外,是否持有其他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人于2017年出资4.82亿元取得邦德文化24%股权,另于20178月与快尚时装、李明光签订协议并预付快尚时装投资款1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投资的意图,是否与公司业务产生协同,收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情况。(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公司是否以募集资金变相用于重大投资或购买发表意见。

4.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存货余额为89.96亿元,其中库存商品及委托代销商品最近一期末合计占比为93.79%,占比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存货中库存商品和产成品的区别,库存商品及委托代销商品金额较高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2)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存货库龄较长的情况,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补充说明针对委托代销商品的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及取得的主要证据。

5.请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结合可转债的品种特点、转债票面利率与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差异、转股价格与正股价格的差异等,充分提示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6.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提示以下风险: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风险。

7.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327.03万元,结合公司回款政策,说明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级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应付股利金额为9,6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股利支付情况,尚剩余大额应付股利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0.截至最近一期末,申请人长期应付款金额为15.7亿元,为预收加盟商的经营保证金。20169月后,公司对于新签约的“海澜之家”加盟店以及到期后续约的加盟店不再收取特许经营保证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不再收取收取特许经营保证金的考虑,公司如何保障加盟店规范经营,如何防范货物损毁、货款未及时结算的风险。(2)长期应付款的偿还进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保荐机构是否向海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质押融资等,如有,该等安排是否会对保荐机构独立履行其保荐责任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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