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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拓普集团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01-24 19:06     来源: 机会报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正文未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等内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于本次可转债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相关内容的披露,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关联交易规模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4)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5)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15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目和年产33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资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数额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新增产能是否能够有效消化,募投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71%、58.45%、62.18%和68.6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2)公司前五大客户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随时被取代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7.10%、21.92%、26.34%和27.45%,境外收入占比持续提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境外销售涉及的主要产品和地区,国际贸易摩擦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说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涉房业务。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5亿元,投资于年产15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募投项目与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其他流动资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减值计提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1)列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账龄较长的情形;在建工程是否已投入运营、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情形。(2)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申请人商誉余额2.53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誉形成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业绩与2021年已披露实际业绩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誉大幅减值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1)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采购政策、业务规模等情况,说明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3)应付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地为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报告期内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汇兑损益与境外销售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1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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