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货币资金中境外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为2,586.59万元、32,968.48万元、44,487.15万元、40,705.47万元,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4%、33%、40%、28%。境外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为子公司香港精达银行存款余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的地点、银行、存放类型,以及币种、金额、汇率情况。2019年余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存在集团货币资金归集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3)外汇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存放在境外的货币资金与公司业务需要是否相匹配。(4)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精达股份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存在被持股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向精达集团拆出的资金余额为4,691.25万元(其中本金4,500.00万元、利息191.25万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公司已收回剩余拆出资金余额4,500.00万元及期后新拆出资金3,550.00万元,并收到全部拆出资金利息246.06万元(其中2020年利息191.25万元、2021年1-3月利息54.81万元)。就上述事项,2021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占用金额、时间、事件的背景和原因等。(2)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整改举措和责任追究情况。(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07%、17.15%、20.16%、38.32%,报告期末逐年上升。且申请人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大幅增加,2019年末余额为44,446.54万元、2020年末余额为183,736.21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①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上升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与所处行业情况是否匹配。②报告期内对不同类型客户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不同类型客户期后回款与信用政策的匹配关系。③各期末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和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逾期账款的回收金额、回款方式等情况。④坏账计提是否充分。(2)①说明发行人对承兑票据的管理模式,以及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分类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②2020年末应收票据以及应收款项融资大幅增加的原因以及合理性。③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明细,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20年申请人新增第一大客户为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向其销售产品为裸铜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0年新增第一大客户的原因、背景。(2)对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情况,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材料,2021年2月25日,公司将常州市美尔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恒隆特种线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忠林,股权转让价款5,641.21万元。2021年5月18日李忠林又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孙巧英(何如森之妻,恒丰特导的少数股东)。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交易作价是否公允。
6.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为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7.77亿元,于2020年8月25日到位。2020年11月,公司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除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外,已到期的现金管理均已按期赎回。2021年3月,公司于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22,000.0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51.5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前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风险,如存在,说明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投资决策是否谨慎合理。(3)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请说明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以及后续建设和情况。较大资金未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4)前次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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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审核关注到,本次申请文件中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2020年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名称与发行人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就上述事项,请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说明是否勤勉尽责,上述行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等的相关规定。
9.根据申请材料,实际控制人李光荣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3)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0.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持有申请人12.64%的股份,李光荣通过一致行动人广州特华、华安保险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4.31%。同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1)补充报告期内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说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2)结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股价变动情况等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实难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应当充分说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如债务清偿的到期日、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法律行动等)的时限、可能的处置方案等,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存在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以及被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相关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是否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