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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顺丰控股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1-04-12 10:05     来源: 机会报

1.根据申报材料,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敦豪威恒(珠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的755HT2020193909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258,000,000.00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2)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3)申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6)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8)担保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监管政策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募投项目“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转运中心工程项目”用地尚未完全取得。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2)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3)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尚未结案的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共计7宗。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租赁的经营性物业中7处涉及划拨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3)是否可能损害申请人或投资者合法权益;(4)是否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5)是否有相关保障措施。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及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涉及划拨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拟部分要约收购嘉里物流51.8%股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收购嘉里物流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2)标的公司嘉里物流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如果标的公司嘉里物流对外担保数额较大,请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该担保因素;(3)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4)嘉里物流其产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19年11月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3)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4)是否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 5 )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主要经营性物业中,部分物业存在出租方未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未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文件、租赁物业为划拨用地或集体用地等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产权、土地使用权情况,重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及对产权、土地的处置计划;(2)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3)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4)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他人的情形;(5)是否存在使用无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文件而收到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筹划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分别位于中国佛山、中国芜湖、中国香港的三项物业作为底层资产,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2,200,000.00万元,用于速运设备自动化升级项目、新建湖北鄂州民用机场转运中心工程项目、数智化供应链系统解决方案建设项目、陆路运力提升项目、航材购置维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募集资金对应部分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申请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员、市场基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结合账面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627,692.27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64,723.13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502,748.91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83,152.60万元。请申请人:(1)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结合上述投资行为的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详细说明上述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2)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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