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情况,目前房地产业务的清理进展情况,未来是否拟开展或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如否,未来拟采取哪些措施避免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请申请人律师和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是否存在违背同业竞争公开承诺的情况;(5)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是否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2)部分募投项目土地取得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存货余额较高,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72亿元、29.67亿元、30.12亿元和37.05亿元,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6.90亿元、7.55亿元、15.18亿元和7.56亿元,存货余额分别为16.30亿元、19.84亿元、36.42亿元和64.74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主要经营资产是否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预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金额较高,最近一期末预付款项金额为22.48亿元,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2.70亿元。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1)预付货款大幅增加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最近一期末预付款项的主要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形;(2)最近一期末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应付款明细类别、金额、形成原因及商业背景,是否存在到期未付款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是否已及时充分解释相关风险因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变动较大,且2019年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较大。请申请人:(1)披露2019年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自有房地产具体坐落地、面积、购置日期、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情况,转换日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结果是否合理、谨慎;(2)结合各投资性房地产当地的市场行情,披露2019年度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是否合理、谨慎,评估方法、结果是否合理、谨慎;(3)说明报告期内持有较大金额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是否有继续扩大规模的计划,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货币资金、有息负债余额较大,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资产负债率为68.86%,且申请人与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报告期内发生相关存贷款业务。请申请人:(1)披露货币资金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披露报告期内大幅增加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短贷长投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3)结合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资产变现能力、未来现金流预测等偿债能力、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对境内外销售带来的负面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4)说明并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日常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申请人存贷款及资金使用是否存在受限情形;(5)结合在财务公司与在外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异情况的比较,说明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相关存贷款业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6)说明报告期内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存贷款的主要指标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可否保证申请人的存款安全,可否覆盖申请人的贷款需求;(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变相非经营性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40亿元用于“国产高性能计算机及服务器核心技术研发及产能提升项目”、“信息及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高新电子创新应用类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并产生协同性,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3)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结合最近一期业绩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