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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建艺集团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7-13 14:06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披露,控股股东刘海云将其持有的4,487.00万股申请人股票予以质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共受到多项行政处罚。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披露,公司与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及港龙集团下属的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未决诉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所有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是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61.67%、55.99%、43.10%,客户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存在未签合同及进度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未签合同的原因及后果;(2)募投项目进度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及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负面影响;(3)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自身无需审批(备案)、环评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业主方项目审批(备案)、环评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2)是否影响募投项目进度或构成障碍。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6,000.00万元,其中46,100.00万元用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11,900.00万元用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8,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构成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2)本次募集资金对应部分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结合流动资金项目等说明补流还贷规模是否符合要求;(3)本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安排,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5)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是否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或意向性协议,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前募项目“建艺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在建工程金额较高。请申请人结合项目建设时间、建设进度、后续投资计划等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无实际使用价值或长期挂账未及时转固的情形,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申请人第一大客户与第一大材料供应商同为“恒大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特点,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新收入准则实施是否对相关会计核算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人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大幅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2020年3月31日,申请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20,870.00万元,主要为对参股公司投资。请申请人:(1)说明上述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2)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目前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请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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