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923830994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玲珑轮胎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7-13 13:29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披露,公司海外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公司轮胎产品海外销售占比50%左右,主要以美元进行贸易结算,原材料中也存在较大金额的境外采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及汇率波动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披露,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工业污染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补充说明(1)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原因、处罚情况、处罚要求;(2)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罚及要求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是否达到整改效果,整改是否取得实施处罚机构的认可;(3)申请人涉及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申请人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情形;(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披露,公司向关联方玲珑热电、山玲新能源主要采购电力、蒸汽、自来水、井水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能源动力,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分别为62.11%、56.91%、60.10%和53.0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人披露,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尽职调查期间未对海外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和函证。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1)未对海外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和函证的原因;(2)本次再融资具体核查程序;(3)本次再融资核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申请人本次公开增发拟募集资金20亿元,用于“荆门年产800万套半钢和120万套全钢高性能轮胎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时,子公司泰国玲珑盈利水平显著高于公司整体情况,净利润占合并报表比重较大,且逐年增加,已成为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毛利率核算是否准确;(2)对比原材料采购价格、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及期间费用,结合产品构成、销售定价等情况,说明泰国玲珑盈利水平显著高于公司整体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关联方购买能源动力,接受关联方提供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服务,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合理性,是否与其他供应商交易价格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金额逐年增加,且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周转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版权申明:机会报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机会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