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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百润股份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7-06 14:39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10.06亿元,投资于烈酒(威士忌)陈酿熟成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结合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市场空间、公司行业地位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5)公司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请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资产负债情况、对外借款情况、现金流状况等,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6)前募项目进展及效益实现情况,盈利情况较差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在2017年未经审计的半年报、三季报中存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差错,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会计差错的具体情况及产生的原因,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相关整改及规范情况。(2)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为损益的具体情况及确认依据,相关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均较高,最近一期末为1.8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构成及确认依据,未来年度是否有足够的盈利用以抵扣,相关确认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未决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情况,是否能够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目前从事的预调鸡尾酒行业,本次募投烈酒(威士忌)陈酿熟成项目属于基酒生产行业,两者存在较大区别,请申请人结合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储备说明本次募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近五年来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处罚和监管措施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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