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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信维通信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6-24 13:25     来源: 机会报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深圳亚力盛连接器有限公司股权,根据申请文件,标的资产报告期三年业绩呈下降趋势。同时,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

请发行人董事会编制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请会计师重新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同时,前述报告中应包含2019年标的资产的实际效益,以及收购评估时评估报告中预计的标的资产2017年至2019年的预测数。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预计进度安排;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结合最新市场情况以及一季度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公司2020一季末货币资金余额10.14亿元,大幅高于2019年三季末的货币资金余额4.97亿元。请公司结合2020年一季度公司业绩下滑74%的情形,说明公司货币资金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和房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

8.按照申请文件,公司子公司江苏阳光与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含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此外,公司拥有住宅用地使用权。请申请人说明上述业务的开展情况、相应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就本次申报材料《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文件由分所出具是否符合要求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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