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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聚灿光电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5-07 09:17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9名,包括2名机构投资者、7名自然人投资者;发行方式为定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认购协议等相关约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3)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资管、合伙等认购对象请穿透披露其各层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及各层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29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4)认购对象各层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进行承诺;(5)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通过资管产品参与认购的情形;(6)认购产品存续期能否能保证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符合锁定期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和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人披露,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LED芯片行业景气度逐步回落,2018年LED芯片及外延片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而申请人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尚在建设期,将于2019年进一步释放产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项目是否属于盲目扩张、重复建设;(2)申请人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3)如果LED芯片行业景气度进一步回落且长期存在,公司如何避免生产经营方面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披露,控股股东潘华荣将其持有的7,487万股(均为限售股)中的4,560万股用于质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在申报材料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49.07%、47.83%和44.6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人披露,LED产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016年至2018年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较为稳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未来若国家及地方政府减少对公司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发展所造成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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