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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高澜股份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4-26 10:26     来源: 机会报

1.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2.8亿元,用于购买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东莞硅翔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动力电池加热、隔热、散热及汽车电子制造服务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最近一年一期前五大客户占比80%。本次收购价格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39,129.66万元,较账面净资产9,697.21万元评估增值29,432.44万元,增值率303.5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东莞硅翔成立时间,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2)本次跨界收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人才技术市场储备是否充分,是否具备协同效应,收购后的整合措施及是否能有效整合;(3)东莞硅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申请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是否与东莞硅翔及其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本次收购评估增值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评估假设是否合理,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公允,是否与历史数据及同行业数据存在较大差异;(5)本次评估估值是否充分考虑未来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相关风险;(6)本次收购完成后形成的商誉情况、商誉减值风险及对未来业绩的影响;(7)本次收购资金预付情况及支付时间,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 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 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增长幅度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一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幅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相符;(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一期末累计债券余额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40%。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

6. 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存货余额增长较快,其中库存商品余额大幅增加。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最近三年一期末库存商品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库龄、期后周转等情况说明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 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波动较大,与净利润不匹配。最近三年一期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持续大幅下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波动较大,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与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相符;(2)最近三年一期毛利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3)最近三年一期毛利率持续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2017年业绩大幅下滑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5)2019年预计业绩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 申请人2016年首发上市,2017年盈利4125万元未进行现金分红。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2017年未现金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 根据申请材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以租赁方式取得且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无自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相关租赁房产权属证书办理的进展情况;(2)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报告期内,申请人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税收优惠到期后能否续期,申请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申请人以及标的公司:(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4)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及标的公司拥有多项专利、软件著作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是否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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