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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三安光电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0-01-13 10:10     来源: 机会报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长沙先导高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导高芯”)作为认购对象:a.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b.先导高芯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c.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2)关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a.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情况。c.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d.合伙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存在关联关系,请进一步补充说明:e.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3)若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本次非公幵发行预案、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4)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是否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质押比例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3)是否存在平仓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取得相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如已取得,相关核准或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已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信息披露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就上述案件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70亿元,用于“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及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申请人最近三年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0.5亿、47.4亿和44亿元,账面货币资金充裕,但2018年末新增短期借款余额29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2018年末新增短期借款29亿元的原因、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增幅显著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申请人对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1%,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相符;(2)对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仅计提1%的坏账准备是否谨慎,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合理;(3)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对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如未计提,说明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主要是库存商品余额和占比大幅增加导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最近三年一期末库存商品余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结合存货构成、库龄、期后周转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申请人2018年末预付账款较2017年末增加3.5亿元,增幅111%,主要为预付材料款。2018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较2017年末增加16亿元,增幅380%,主要为预付工程、设备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2018年末预付账款以及预付工程、设备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合理性;(2)交易对手方是否为申请人的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相关情况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最近一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增加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一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增加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5.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末开发支出大幅增加。请申请人列示最近三年一期末开发支出明细,并补充说明最近三年一期末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申请人2018年末商誉账面余额1168.87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商誉的形成原因、最近一期末的明细情况,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7.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末长期待摊费用增加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摊销期限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摊销金额。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8.申请人存在两起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涉及金额18.39亿元。请申请人结合诉讼进展情况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9.申请人2017年营业收入增幅33.8%,净利润增幅52%;2018年营业收入与2017年持平,净利润下滑15.6%,申请人2017年、2018年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申请人最近一期末净利润同比下降67.2%,下降幅度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和披露:(1)2017年、2018年净利润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最近一期末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导致业绩下滑的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4)针对业绩下滑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5)营业收入构成中“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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