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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协鑫集成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9-10-14 09:24     来源: 机会报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从事与申请人类似的发电等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以及关于减少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举措。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用于安徽凤台港河风电项目(50MW)、江苏泗洪风电项目(75MW)、江苏阜宁风电项目(一期30MW+二期15MW)、内蒙镶黄旗风电项目(125MW)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备案并履行环评等程序,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批准内容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项目涉及土地是否明确。(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是否取得实施募投项目的全部资质许可。(3)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或借款,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5)分项目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6)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各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7)结合现有风电场运营情况、报告期内相关业务主要运营数据及收入情况、除本次募投外已公告拟投资的风电场运营规模、当地用电需求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结合风电场造价可比市场价格、前募项目建造成本,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8)补充说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目标客户,并结合目标客户、当地市场需求、前募项目运营情况等说明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9)结合现有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平均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及其波动情况、上网发电量及效益情况补充说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并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未来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最近三年营业利润和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收入波动较大。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发电品种毛利率情况,结合当地电力行业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电价补贴等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最近三年业绩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3)补充说明目前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已有改观,影响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消除,是否会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申请人2019年通过置入及置出资产完成借壳上市,置入资产业绩承诺2018-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500万元、37,093万元、58,122万元和59,840万元。最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次重组标的资产是否达到业绩承诺,在报告期内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的情况下,未来完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增厚标的资产业绩进而影响业绩承诺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存货、应收账款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2018年被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若有,相关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消除。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实际控制人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房产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用途,是否属于公司经营核心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明的具体原因和主要障碍,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被担保方是否已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未提供反担保的,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诉讼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如果败诉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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