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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协鑫集成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9-02-01 19:22     来源: 机会报

1.发行人现有光伏相关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切入半导体业务,但该项业务为申请人新设业务,并无成功运营经验。请申请人:

(1)结合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说明其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契合申请人过往披露的战略安排;

(2)针对拟开展的半导体业务,补充披露该项业务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其对新业务的经营管理能力、人员和技术准备情况、市场开拓情况,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是否受贸易争端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3)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是否已有明确的供应商和客户,募投项目所生产产品是否需经下游客户认证,是否已有意向性订单或在手订单等;

(4)本次募投项目采取向关联方公司增资而非新设公司实施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已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定价依据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5)再生晶圆的产品特点、与一般晶圆的区别与联系;再生晶圆行业发展情况,包括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等;再生晶圆的应用领域及未来前景,是否存在技术风险或被替代的风险;

(6)本次三个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7)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是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的资金;

(8)详细说明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自产自用情况,并说明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

(9)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募集资金数额是否不超过项目需要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0)结合前述情况补充说明采用向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原因和合理性,

(11)结合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本次发行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第二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铺底流动资金或预备费等非资本性支出的占比情况,并结合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说明本次募集自己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投项目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或财务性投资支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商誉的账面价值为47,515.54万元。请申请人结合商誉的形成原因、最近一期末的明细情况,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2015年协鑫集团参与超日太阳破产重整过程;(2)2015年向上海其印和协鑫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过程;(3)上述交易过程是否构成重组上市;(4)申请人在前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作的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前次收购标的在业绩承诺期满后的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结合2015-2018年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详细说明:(1)上述经营期间收入增长较快,营业利润持续为负、营业外收入持续较高的情况;(2)国内及国际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的变化情况,及对申请人业务造成的影响;(3)申请人原有主业是否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风险,申请人是否存在对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4)国际贸易形势及贸易摩擦是否对申请人的未来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截至2018年6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3.13亿元,且报告期内余额持续较高。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截至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的明细情况、账龄结构、主要应收账款的对应方及金额;(2)应收账款占比持续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更信用政策的情形;(3)2018年1-9月坏账损失大幅提高的原因,下游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显著恶化;(4)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坏账核销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说明各期末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截至2018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11.35亿元,请申请人结合最近一期末的情况说明:(1)是否存在存货余额较以前年度显著增长、存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持续增加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存货明细、库龄、周转率、订单覆盖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存货积压,存货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与申请人收入、业务等相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相比2017年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的合法权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2018年3月申请人通过全资子公司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协鑫新能源(00451.HK)10.01%的股份。请补充披露上述收购的背景和考虑,控股股东关于旗下几家上市公司的业务定位。

1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前身超日太阳存在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超日太阳虚假陈述事项公司存在诉讼纠纷;此外公司也涉及几起未决诉讼。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股票的影响。

14.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5.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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